配电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吗「供电工程」
法院观点:特别说明:第一,未做的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工程项目价款4,008,000元是否扣减工程款的问题。《新桂园(一期)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以甲方提供的新桂园一期项目的建筑、结构、水电预埋安装、给排水、弱电、避雷、公共部分的消防强弱电预埋(但消防的其他工程除外)等施工图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为本合同的施工范围。”根据上述约定,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工程项目不在实际施工人的承保范围内。《新桂园(一期)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二条第2项虽然约定,本工程施工内容以施工设计图为准,除甲方在合同中明确不做的内容外,其余一切项目已经记入合同总价并以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的形式予以体现,除设计变更外,综合承包价不得变更。但是,第2项约定并不是对第1项约定的否定,而是对第1项约定的补足,补足的前提限定在土建工程施工范围之内,根据土建工程常规,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工程项目并不在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之内。《新桂园项目交房标准》第二条第8项水电及配电:“①水、电:水、电到户,电进入户内配电箱,户内布线由业主自理,给水管道入户,户内给水管网业主自理(开户费由买受人承担)。”其意思是将水电的管线接到购房户,并未包含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工程项目。金桥公司提交的《永州市金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河东滨江**府)高低给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滨江**府柴油发电机组报价文件》、《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工程项目并非土建工程项目。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土建工程常规,应当认定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工程项目不在实际施工人承包的范围之内,未做的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工程项目价款4,008,000元不应扣减工程款。
案号:(2021)湘11民终1660号
律师观点:如施工合同没注明包含配电、供水加压及发电机组等工程,根据土建工程常规,则该部分应属于合同外的建设内容,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增加工程结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