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概、预算过程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概预算,是指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以自建、外包、分包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时所进行的概算及预算。

第3条 责任单位。

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管理部门分别为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各自的职责如下。

1.工程项目部收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的各种资料,编制并执行工程项目预算。

2.财务部对概预算编制的各种依据进行审核,对数值进行复核演算。

3.审计部对概预算编制、报批过程进行审计监控,确保编制过程的规范性。

第4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要求检验工程概、预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以下8个方面。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概、预算定额标准。

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3.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4.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6.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7.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8.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 需要审查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申报书。

2.审查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查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审查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及编制说明。

5.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

6.审查材料预算价格。

7.审查预、概算编制人员资质。

8.审查其他相关资料及依据。

第6条 审查程序。

1.审计部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指示组织专项审计小组。

2.向工程部发送审计通知单,一般是在预概算经总裁审批通过后。

3.开展调查确证工作,实施实质性的审计工作。

4.撰写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

5.上交审计报告至总裁办公室及审计委员会。

6.对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7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8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