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年初广东电力市场开始偏差考核机制后,各省的市场主体对偏差考核这一问题都开始重视了起来。一不留神,合同电量偏差超出了预期,售电公司就有可能把代理的服务费都搭上了,严重的甚至出现了亏损。

而最近开始征求意见的《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中,就针对合同偏差电量的处理给出了几个规定。

1、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中提到:

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抽水电量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以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2、其中中长期还提到,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剩余部分(电量最少为市场主体交易单元的月度全电量)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3、合同电量偏差处理中提到:

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5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不超过30%的情况下,采取滚动调整方式处理合同偏差。

4、合同偏差电量结算中提到:

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有两种方式,第一种采取滚动调整方式。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其本月实际用网电量与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允许偏差范围为±3%。低于97%的按照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并补偿给相应的发电企业,同时扣减发电企业合同对应部分的结算上网电量。超过103%部分的电量,按照目录电价的110%结算。

第二种,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

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当月各类合同电量时,合同电量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当月未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的,按照当月市场交易合同的最高电价结算。

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当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偏差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的下调服务加权平均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 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5、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除了合同偏差电量,电力中长期中的其他规定如下:

1、电力用户准入标准: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

2、售电公司准入标准: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委【2016】2120号)和《河北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3、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1000万千瓦时之间的电力用户必须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年总用电量不低于1000万千瓦时。

4、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5、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6、电网企业可以电力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7、交易品种有:电力直接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抽水电量招标采购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

8、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价格有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9、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确定。

10、待执行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待执行电量超过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待执行电量超过 6 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的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