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电力行业垄断「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主要障碍」
徐骏(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研究院能源监管研究部)
山西电力反垄断第一案的靴子终于落地了。
相比较于之前对发电企业的处罚意见,最终的处罚额度降了不少,然而对山西电力协会仍然执行的是《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上限50万,这也是考虑到发电企业目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但对于电力协会这种牵头组织者仍然从严处理。
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新闻通稿标题中,却把目前的电力交易称为“直供电”,其语境似乎脱离目前9号文印发的语境,目前散见于政府官方文件大多称为电力直接交易或者是市场化交易,直供电还是上一轮电力改革时所常用的词汇。对于描述词汇的多样化与不统一也反映出中国目前电力改革的一个特色,仍然在过渡中。
这应该是业界的共识,与国外一些成熟电力市场相比,中国目前电力改革仍然处于一个过渡期中。之所以称为过渡,是因为完善的电力市场的建立包括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大体上可以分为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两大类。而目前所开展的直接交易总体上而言属于中长期交易的范畴,现货市场则仍然在探索之中。这引申出一个新的问题,目前的电力直接交易能够与完善的电力市场划上等号吗?或许更为直截了当的是——“交易=市场”?
个人认为交易只是市场的一个阶段,但不是全部。市场应该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供需双方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来形成市场均衡价格,这也是目前的电力改革达到的程度;第二层是市场价格来指导供需双方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最终实现依赖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目标。所谓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红利,是指第二个层次,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生产者退出市场,这才是市场优胜劣汰法则的体现。通过市场竞争压力来淘汰掉效率低下的生产者,留下效率高的生产者提供成本低、最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这才是直正的释放市场化带来的红利。
然而反观目前的电力直接交易,其本质只不过是将原来的电量计划指标切出来一块由电力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形成价格。对于原来的计划调度体制的核心没有任何触动,电力的生产组织方式与直接交易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充其量只不过是市场电量内废除了物价部门制定的目录电价,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质上还是在交易计划电量指标,与完善的电力市场还是相却甚远。
对山西电力反垄断案件来看,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确实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内容,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垄断协议的证据确凿,处罚有据。然而《反垄断法》是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制定的法律,制裁的是市场已经充分建立起来的条件下企业的垄断行为。而对于市场化改革根本没有到位的行业,其适用性仍然有待商榷。电力行业仍然是一个半计划半市场的行业,市场化改革才刚刚起步。《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之后才开始施行,这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有三十年,大部分行业已经实现了市场化,因此在日常的适用中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对于电力这种还保留传统计划体制的行业,在改革过渡期垄断行为有哪些表现,与市场化行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不同,需要执行什么样的反垄断,在国内外都没有明确的结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电力行业的反垄断研究主要也是针对电力现货市场的上垄断行为,而对于我国正处于过渡期的电力行业应该怎么样反垄断,仍然值得结合我国目前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然而退一步讲,《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市场配置效率,垄断行为正是伤害的市场效率才会被作为《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如果以《反垄断法》这一最终目标来审视我国整个电力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则可以发现计划体制作为市场的对立面,也是损害市场效率的原因,因此跳出具体问题来看,《反垄断法》所要反的也不仅仅是发电企业垄断协议,而是整个计划体制,这显然是《反垄断法》一部法律所无法完成的。
从细处看,当前的电力直接交易由于没有改善整个电力行业的配置效率,无非是将发电企业的利润以双方直接交易的方式转移给用户,本质上还是一种零和博弈。山西的例子只不过是部分用户觉得对其的让利与其它用户相比太少了,心生不满。而发电企业在国家主导的煤炭去产能的大背景下面临着煤价上涨和交易让利的双重挤压,为自保而做出了相应的对策。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满意,即使这次的反垄断成功了,发电企业不敢再抱团定价,然而最终看来没有赢家,电力用户多得的只不过是发电企业失去的。这还是市场机制做大蛋糕的结果吗?
何以解忧,唯有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