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偏差考核电费已经成为影响售电公司利润的重要因素之一。售电公司为了业务开拓的需要,往往会使用给用户承担100%电量偏差考核等承诺,但对承担的前提条件、承担责任的限制以及特殊情况下不承担偏差考核责任语焉不详,进而引发系列纠纷。今天,我们通过一则实际案例为您解析偏差考核电费分担机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谌运 葛志坚)

一、案情概述

国森公司(电力用户)与乾程公司(售电公司)于2018年4月签署《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合同》,交易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经法院审理查明:《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合同》第三章3.2.2条、3.2.5条的约定,国森公司负有如实提供用电信息,准确预测年度用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等义务。同时,合同附件3中双方对全年协议电量表予以确认并签字盖章。

后因国森公司填报2018年1月-3月用电量错误,导致产生偏差考核费。国森公司遂依据合同第4.4条“偏差考核费由乾程公司100%承担”,起诉要求乾程公司承担偏差考核费。

二、裁判观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国森公司与乾程公司签订的《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合同》第三章3.2.2条、3.2.5条的约定,国森公司负有如实提供用电信息,准确预测年度用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等义务。同时,合同附件3中双方对全年协议电量表予以确认并签字盖章,能够证明国森公司与乾程公司对全年协议电量及每月用电量达成一致合意,并不存在国森公司主张的因乾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产生2018年1-3月偏差考核电费。另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及电力交易的规则,偏差考核率是针对预测用电量与实际量产生差异进行考核的手段,具有动态不确定性特点,国森公司、乾程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责任分担正是对不确定性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担,该约定符合电力交易规则,合法有效,然客观事实为签订合同时2018年1-3月的用电量已实际发生,理论上讲已没有不确定因素产生的风险,既然没有不确定性存在,乾程公司承诺承担偏差考核费的风险便没了基础。故虽合同第四章4.4条有关于偏差考核费用由乾程公司100%承担的约定,但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乾程公司不应承担2018年1-3月偏差考核电费。

三、启示和建议

售电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偏差考核费由乾程公司(售电公司)100%承担”;在售电合同没有进一步约定的情况下,售电公司是否无论任何原因,都要承担偏差考核费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尽管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但也并未排除过错责任原则在违约责任中适用,即如果有证据证明偏差考核完全是因为用户的原因(过错等)造成的偏差考核,则让售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二审法官做出了驳回用户诉请的判决。

尽管售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承担“冤枉钱”,但还是敲响了风险防范的警钟,值得业界关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风险管控建议:

1、明确偏差考核承担的例外规则

即使售电公司需要承诺100%承担偏差考核费用,仍然可以在售电合同中明确不予承担偏差考核费用的例外规则,如用户因自身原因停产停业以及用电量巨幅波动(可以约定一定的范围)的,仍由用户自身承担。

2、明确通知和送达的规则

售电公司和用户需要紧密配合、及时联系以变更市场竞价的需求;在很多案例中,售电公司和用户因没有明确通知和送达的规则,造成“是否通知”“通知是否有效及时”成为案件事实争议问题;有的售电合同甚至还有约定采用传真等过时、不便的通信方式作为联系方式,给售电合作本身增加了沟通成本。我们建议可以约定电子邮件、微信等便捷通信方式作为送达方式,既减少了沟通成本,也为将来的纠纷解决提供了证据基础。

3、谨慎保管和约定交易账号密码

售电交易须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无论是售电公司还是用户都必须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售电公司和用户在交易系统的操作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因交易账号和密码保管不当,也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

例如,根据某省的交易规则,零售用户在交易系统对于售电公司偏差考核的确认,就意味着用户已经认可了售电公司对于偏差考核的分担。如果用户在交易系统确认以后再行反悔,要求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费用,就违反了“禁反言”的基本法律原则,其诉求不会被司法机关支持。而能够做出如此判断的前提,就是用户与售电公司的账户是隔离的;如果用户已经委托售电公司管理其账号,则无法得出上述结论。

(注:本文为投稿,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与北极星售电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