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必须由市场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单位实施,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实施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特种使用单位一定要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就要申请,因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着本市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要对申请项目进行派发任务、约定检验时间、现场检验实施、出具报告等,所以要提前申请。)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部分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如提梁机、架桥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和叉车可能会随着使用单位移动使用,也要遵守此条规定。)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还要做特种设备恢复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超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会导致发生特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