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参与设立 中电建盛金(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类型:公司子公司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标的:中电建盛金(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合营企业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基金”)、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共同发起设立中电建盛金(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成立后,因投资需要,电建基金和贵阳院同意引入中铁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基金”)作为基金的新合伙人。
基金出资认缴总规模为30,610万元人民币,其中,电建基金认缴出资10万元人民币,为普通合伙人;贵阳院认缴出资11,200万元人民币,铁建基金认缴出资19,400万元人民币,均为有限合伙人。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为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定乾;成立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3层301;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电建基金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50%、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
三、基金其他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1、贵阳院
贵阳院的名称为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潘继录;成立日期为1997年7月16日;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甲级;环境影响评价甲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岩土工程及工程总承包甲级;工程测绘甲级;工程质量检测甲级;国内外工程的规划、咨询、勘测、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测绘、试验、检测、监测及有关的技术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建设总承包;工程施工;能源电力、生态与环境工程、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上述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材料、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代理、租赁及相关服务;数字信息服务;地震监测、防雷检测、消防检测和特种设备检测。)”贵阳院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71.04%;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8.96%。
2、铁建基金
铁建基金的名称为中铁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王闯;成立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院1号楼8层西侧;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销售理财、基金、投资产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铁建基金的股权结构为:中铁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向基金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FW15E),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中电建盛金(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总规模:30,61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的存续期限:2018年4月17日至2035年4月16日。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合伙人情况:电建基金认缴出资10万元人民币,为普通合伙人;贵阳院认缴出资11,200万元人民币,铁建基金认缴出资19,400万元人民币,均为有限合伙人。
7、基金合伙人投资比例、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
基金最终出资认缴总规模为30,610万元人民币,其中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为:电建基金认缴出资10万元人民币,贵阳院认缴出资11,200万元人民币,铁建基金认缴出资19,400万元人民币。基金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列明的金额及到账日履行缴付出资义务。
8、基金主要投资领域:贵阳院单独或作为牵头人中标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9、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CW163。
10、基金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亦不会持有公司股份;基金除了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权益分配关系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基金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基金设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2、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普通合伙人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对合伙企业事务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经合伙人会议授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按照协议约定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的书面指令;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履行管理人义务,从事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财产等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为其合法可支配的财产;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税费;按协议的约定承担企业亏损或者解散的责任,对合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障合伙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普通合伙人保证其具有法定或协议约定的资质或条件,有权合法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包括合伙企业财产在内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督促普通合伙人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包括其他有限合伙人存在逾期缴付出资的情况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仲裁;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据协议的约定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的财产;按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缴纳相关税费;按协议的约定承担企业亏损或终止的责任;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以其财产份额出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扣除税赋、合伙费用等支出后,以合伙企业届时全部可分配现金按各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比例进行分配。
4、管理费、业绩报酬
基金成立后,贵阳院应于每笔实缴出资划付至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该笔出资全部收回之日止,以每日实缴出资余额为基数,按季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费率为每年0.1%。
(三)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方式
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专项投资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区水环境(景观)工程一期PPP项目。
2、退出机制
按照普通合伙人决定的退出方案实现退出。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
基金投资运营期内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管理经营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基金的设立有利于提升贵阳院投融资能力,促进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区水环境(景观)工程一期PPP项目更好的实施。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年度业绩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