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 公告「工会条例」
中国江苏网讯 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电力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此次修改平衡考虑各方利益,缩小禁放无人机的范围,并通过明确时限等方式进一步突出对电力用户的权益保障。
我省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目前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电力事业发展需要。在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电力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完善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规定,并针对禁放无人机范围过大,没有考虑到农业、水利等行业作业需要的问题进行调整。新条款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草案进一步突出对用户的权益保障,要求供电企业保障用户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如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电价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企业要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提供24小时服务电话,并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草案对供电企业不得损害用户权益的具体行为作了扩充,其中包括不得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或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拒绝或中断向用户供电,并就无故拒绝供电或断电新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一系列办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用户报修时,如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要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到达现场。
为推动能源转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草案增加电力企业应当通过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的内容。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