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EMC「电磁兼容问题」
电磁兼容EMC介绍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它不仅关系到产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关系到电磁环境的保护问题。
EMC(电磁兼容性)的全称是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 其定义为“设备和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该定义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首先,该设备应能在一定的电磁环境下正常工作,即该设备应具备一定的电磁抗扰度(EMS); 其次,该设备自身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能对其他电子产品产生过大的影响,即电磁骚扰(EMI)。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例如欧盟89/336/EEC指令(即EMC指令)、美国联邦法典CFR 47/FCC Rules等都对电磁兼容认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MC认证采用的标准
1、GB 4343-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电热器具,电动工具以及类似电器无线电干扰特性测量方法和允许值》该标准己于1995年8月25日发布,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2、GB4343.2-1999《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以及类似器具的要求第二部分 抗扰度》 该标准己于1999年3月23日发布,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3、GB 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电流£16A的设备)》该标准己于1998年12月14日发布,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目前该标准属于鼓励采用,如不合格将不作为认证整体判断之依据。
EMC认证的抽样及判定规则
1、在30~50台抽样母体中随机抽取4台样品,其中3台样品用于检验,1台样品用于企业留存备查;母体数大于50台的情况,可随机确定50台样品作为抽样母体。
2、企业从用于检验的3台样品中任意抽取1台样品送指定的EMC试验室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比认证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加严2dB进行判定。
3、若单台样品的测量结果满足比认证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严2dB的要求,则判定样品检验合格。
4、若单台样品的测量结果不满足认证执行标准所规定限值的要求,则判定样品检验不合格。
5、若单台样品的测量结果满足认证执行标准所规定限值的要求,但不满足比认证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严2dB的要求,企业应将抽取的另2台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若送检的2台样品的结果均满足认证执行标准所规定限值的要求,则判定样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样品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