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革前曾有过企业经历,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按国家文件规定,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企业经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按上述规定,有企业缴费经历、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只是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的确认需要分段计算,其他与机关事业没有区别。

一、个人信息

李某,1961年10月生人,1983年8月大学毕业,进入国企工作,1996年9月调入事业单位。2014年9月时任高级工程师7岗、35级;2021年10月退休,退休时7岗42级,个人公积金账户51000元;个人职业年金账户76500元。实际缴费指数按1.4(估值)计算。李某所在城市1992年7月实施企业养老保险。


二、数据整理

·实际缴费年限

1992.07—1996.08 计50个月4.17年

2014.10—2021.10 计86个月7.08年

实际缴费合计年限11.25年


·视同缴费年限

1983.08—1992.06 计107个月8.92年

1996.09—2014.9计217个月18.08年

视同缴费年限合计27.00年


总缴费年限11.25 27.00=38.25年


视同缴费指数=岗位指数 薪级指数 退休补贴视同缴费指数

=0.3955 0.3659 0.7709=1.5323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1.5323×27.00 1.4×11.25)÷38.25

= 1.4934


2015-2020年工资增长率

(1 0.06)×(1 0.45)×(1 0.03)×(1 0.03) ×(1 0.029)×(1 0.045)=1.2637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计发基数)6340元。


参数来源见下图

三、老办法计算计发待遇

老办法计发待遇标准=(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国办发[2015]年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工资增长率


李某老办法计算计发待遇=[(930 869)×90% 2590 460]×1.2637=5900


四、新办法计算计发待遇


新办法计算计发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组成。

① 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②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1.4%。

④ 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算:

①基础性养老金=6340 ×(1 1.4934)÷2×38.25×1%=3023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51000÷139=367

③过渡性养老金

=6340×1.5323×27.00×1.4%=3672

④ 职业年金=76500÷139=550


① ② ③ ④

=3023 367 3672 550=7612元

五、新老办法对比确定计发待遇


十年过渡期内计算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以退休待遇老办法计算方式为基础,如果老办法退休待遇高,则按照老办法退休待遇发放;如果新办法待遇高,在发放老办法退休待遇的基础上,额外发放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出的一定比例。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退休,增发10%;以后每年增加10%,到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发放100%。按照十年过渡期养老金发放政策,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限高保底。

2021年是过渡期的第7年,增发比例为70%。

计发待遇

5900 (7612-5900)×70%=7098


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每月7098元。其中职业年金550元;养老金6548元。


六、特别说明


1、假如李某1992年7月至1996年9月调出前在企业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或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需要李某按政策补缴。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2、假如李某调入事业单位工作后未及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多缴了一段时间,按政策由社保部门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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