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刚梁

有一位国企领导,他的职务是“副巡视员”,名片看起来很霸气。其实这是一个非领导职务;后来,国有企业搞“去行政化”专项整改,他的职务变成了“二级咨询”。显然,他的名片没原来那么霸气了,因为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咨询”“顾问”可能只是一个很初级的职位,比如“理财顾问”“置业咨询师”。

前面我们讲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出,要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什么是“市场主体地位”呢?就是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一家独立的企业,不是上级部门的附属机构,所以要回归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如果企业没有这两个权利,就谈不上市场主体了。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是一套行政化的思维模式,主管部门认为国有企业就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下级单位;而一些集团公司总部,也把下属的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当作下级单位来管理,所以从上到下,形成一套行政化的管理方式。

国有企业行政化管理的问题,在各家企业的总部显得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总部管得过多过细,搞文山会海,办事效率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这种现象,叫“总部机关化”。

央企总部机关化其实是有历史原因的。我们很多央企,最早都是国家部委,比如中石油的前身是石油工业部,国家电网的前身是电力工业部,中国电信的前身是邮电部,北京这样的央企总部有3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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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历史渊源,导致一些央企至今保留着较浓厚的“衙门作风”。比如,你到央企总部去,一进门见人就喊“张处”“李处”“王局”“赵厅”,但实际上,这是企业,哪来的“处长”“局长”呢?另外,还有什么“办公厅”,“机关事务处”,等等部门,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称谓。

所以近年来国资委牵头搞了“去机关化”专项整改活动,其中一条措施,就是把这些称谓更正过来,比如这些“处长”“局长”,今后只能叫“经理”了。以前央企还有 “巡视员”“调研员”这样的头衔,现在改为“顾问”或“咨询”。比如,央企集团公司的“办公厅”改为“综合部”或“办公室”,取消“处”“局”之类的称呼,改为“部”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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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些还都是形式上的东西。要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的事情,一是转变管控方式;二是授权放权。

为什么要转变管控方式呢?因为改革改到今天,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总部与各级子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年来,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是业务下沉,导致主要的资产和人员都下沉到二级公司去了。

其次,很多职能部门也注册成为独立的子公司了,比如央企原先有一个资产财务部,后来这家央企先后注册成立财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相关人员与业务也划到这些子公司里去了。

注意,在这个过程中,总部与各个下属单位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原来资产财务部只是它的职能部门,是上下级的关系,总部可以给他们发红头文件,搞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现在不一样了,这些下属单位都变成公司了,它们不是职能部门,也不是生产车间,而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没有什么“上级单位”,只有股东或出资人。

股东单位和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所以股东单位发过来的文件,理论上,我可以直接扔到垃圾桶里去,因为你凭什么给我发分红头文件?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在股东会上说。换句话说,这里体现的是一种资本纽带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管理关系。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资本纽带关系,本质上就是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关系,所以应该采取股权治理和契约管理的方式,建立起一整套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

它和传统的管控方式有什么不同?第一,要充分授权放权,维护各级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当前各级子企业的决策过多地集中于总部,而总部人手少,远离市场一线,不可能代替经营单位进行科学决策。因此,在国资委对集团公司授权之后,这些授权放权不能只停留在集团总部,而是要“层层松绑”,把授权放权落实到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再授权给三级公司,这样层层授权下去,最终实现“谁经营、谁决策 ”。

说到层层授权放权,还有一个是授权模式问题。我记得有一位学员,有一次他咨询我一个事情,说他们集团在搞授权放权,现在二级公司可以自主决定5000万以内的投资,不需要报集团审批。而且集团公司说,你们二级公司也不能把权力留在自己手里,你们要继续对三级公司授权放权。

我这名学员就在二级公司当老总。他跟我说,授权是好事情。但是,实际工作中,他老是不确定这种授权是不是稳定的,是不是长久的。我就问他们采取的是哪种授权方式。他说,就是集团发了一个文件,说要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文件后面有个集团审批事项清单,其中包括5000万以上的投资。换句话说,不在清单中的事项就是授权放权事项。

我觉得这是清单式授权,这种授权方式其实不是很正式的。我建议他们采取修改公司章程的模式,就是出资人对公司董事会授权,比如,集团作为二级公司唯一的股东,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一、5000万以内的项目投资。”等等。二级再去修改三级公司的章程,给予2000万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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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授权方式,和清单式授权相比,有两个好处,第一,符合现代企业的治理原则,因为母子公司是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纽带关系,委托授权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章程之中,并公之于众,而不是采取文件或清单的方式。 第二,这种授权关系更加稳定。董事会的权利来自章程,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所以授权是法定的;而清单式授权不是很正式,换了个领导可能就不认账了。另外,过了几年,你不知道这个文件还有没有效,你还要担心自己是不是越权了。但如果是章程授权就不一样了,除非出资人重新修改章程,否则我按章程来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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