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偷电如何处理「用户窃电如何处理」
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的处理主要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等有关条款执行。
(1)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W=P×T
W:窃电量(千瓦时)。
P:窃电容量(千瓦),按窃电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计算,自制、改制的以及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设备按实测的电流值确定容量。
T:窃电时间(小时)。可以查实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日计,用电时间不满180日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天数计,照明客户按窃电日数×6小时/日计算,其它电力客户按窃电日数×12小时/日计算。
②以其它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W=K×U×I×T
W:窃电量(千瓦时)。
K:系数,三相表按3、单相表按1计算。
U:窃电线电压(千伏),按计费电能表装接的线电压计算,一般为0.22kV、0.4kV、10kV,通过电压互感器窃电的按高压侧电压等级计算。
I:窃电线电流(安),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计算,对装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计算,通过电流互感器窃电的还应乘以实际使用的电流互感器倍率。
T:窃电时间(小时)。可以查实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至少180日计,用电时间不满180日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天数计,照明客户按窃电日数×6小时/日计算,其它电力客户按窃电日数×12小时/日计算。
(2)窃电金额为窃电补交电费与窃电违约使用电费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M=M1 M2
其中:M:窃电金额(元)。
M1:窃电追补电费(元)。
M2:窃电违约使用电费(元)。
①窃电补交电费按照上一条计算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该用电户执行的电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M1=W×J
其中:M1:窃电补交电费(元)。
W:窃电量(千瓦时)。
J:电价(元/千瓦时),按当时当地该用电户执行的售电电价计算(含当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本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它费用)。
②窃电违约使用电费按照窃电补交电费的三至五倍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M2=3(5)×M1
其中:M2:窃电违约使用电费(元)。
M1:窃电补交电费(元)。
PS:当窃电金额达到相应标准时,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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