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28天的规定「关于竣工项目结算时间的规定」
正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为《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最关注的是《专用合同条款》,因为双方的很多真实意思表示都体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且其效力很高,而往往会忽视《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仅仅看“通用”二字,也明白,条款是通用的,国家制定的“格式化”的条款,且内容繁多,页数从几十到上百。
作为专业的工程服务律师,万不可忽视《通用合同条款》,作为合同主体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更应该关注《通用合同条款》,特别是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黄金期限:28天与7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作为承包人,28天是你的黄金权利期限,因为,发包人在收到你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你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记住哦,你递交后28天,发包人不审批也未提任何异议的,你递交的结算申请就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了。但有一点一定注意:递交申请的方式。很多承包人往往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只是把申请交给发包人,没有任何的书面递交依据,如果事后发包人不予认可,你将非常被动。建议: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申请书的时候,要讲究方式方法,如:通过书面邮寄、当面签字盖章等方式递交。
当然了,作为工程发包人,也要引起足够重视,在工程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资料后,要及时审查,有异议的,要及时书面反馈。
还有一个黄金期限:7天。
工程发包人往往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申请会有异议并按发包人的结算方法出具结算付款结论,作为承包人,如果在接到发包人的结算付款结论后,必须、尽快在7天内处理,如果超期不提异议,就视为认可发包人的结算付款结论,即: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