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当巴拉克奥巴马总统讲话时,净中立辩论率先到了互联网将互联网作为通用承运人分类为“电信法”。

但是题目II是什么,为什么它对网络中立有关?

标题II实际上是1934年通信法的“标题”或“部分”。除此之外,它创建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FCC负责监督电线和电视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广播无线电。这些也被早期的最高法院决定被视为“州际商业”,使他们在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内。

关于该法案的关键问题及其标题II:

技术偏见:该法案是“技术偏见”,这意味着它根据具体技术 - 无线电,电话等DOLING规定。这成为新型的通信技术,即互联网的问题,这在没有明确提到的法案。

普通运营商:该法案的标题II将这些通信技术与普通载体建立,这意味着FCC作为政府机构将有权威,他们无法歧视它们如何提供“货物”(电话服务,互联网服务等)对公众。任何想要成为客户的人都需要访问一个共同的载体,如公共道路或美国邮政服务。相比之下,合同承运人只运输某些客户的货物,如果需要,请拒绝客户。

网络中立倡导者有利于标题II - 或普通载波 - 解释,因为它将保持互联网“公平”和所有人。

但是另一种行为,以及该法案的关键部分,对网络中立性很重要:1996年电讯法案及其第706条。

克林顿管理局签署了这项法案,明确地将互联网列入其立法。

它还根据其内容而不是使用的技术进行分类为媒体,因为1934年的行为。通过该镜头选择解释互联网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规则意味着可以允许“快车道”。例如,可以将像NetFlix这样的视频流服务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和处理而不是电子邮件。

这是真正的大部分战斗归结为:互联网应该被视为“公用事业,”所有应该是公平的,同样可以均衡的东西吗?或者应该以自己的方式决定规则,为某些服务的价格收取更高的价格,或限制不购买那些服务的客户的价格?

周一,奥巴马总统表示支持标题II解释,陈述美国“不能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限制在线市场的最佳访问或选择赢家和思想的赢家和失败者。”他补充说,这也应该扩展到无线互联网。

另一方面,大电信公司一直倾向于另一种方式。即使他们以一般而言,即表示支持“网络中立性”,电信也不希望被列为标题II下的公共航空公司。

谁会赢得这场战斗?这取决于FCC - 除非大会或法院进行干预。但请记住:大电台有一个没有失去战斗的历史。